租赁合同-律师介入促成双方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退休多年的老年人,一天受到某公司工作人员的邀请,声称有反馈老客户的抽奖活动,李某遂前往参观。当天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来到一处商铺的销售中心,在现场销售人员的轰炸、误导性销售下,李某当场签订了数份合同,购买了一间商铺,并当场支付了5万元。当晚李某回家后将事情与家里人告知后,经家里人一同分析,发现了该投资商铺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李某遂在第二天起开始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经过长达数月的沟通,某公司并未同意解除合同,也并未安排负责人员与李某进行对接,沟通无果之下,李某委托律师处理。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李某详细了解了当天过去的来龙去脉,并了解其在后续与某公司的沟通情况,以及某公司的反馈情况。对事件进行相关的整理分析后,律师先行发送了一份解除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某公司签收文件后并未主动联系,随后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观点有几项:1.某公司签约时称项目的开发商是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但经查询某公司已经涉及多项诉讼,且资产已经被冻结,其销售行为也曾被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呼吁市民要小心该销售陷阱。2.该项目通过出租后返祖、保本付息的形式诱导销售,且租赁期限实为40年,但为了躲避法律规制,在合同只约定了20年,并以自动续租的名义来约定剩下的租赁期限。并且还以保证金的行为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并收取超额的定金。3.项目存在多处的夸大宣传,某公司将该商铺项目包装成了政府推荐项目,并承诺多种保本的获利方式,但在合同中并未有所体现,经李某提出后某公司仅口头回复,不同意将承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定。

    提出诉讼后,律师与某公司继续沟通,最终某公司与李某双方达成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了李某的相关费用。

律师分析:

    中老人年进行投资时,应当对相关的项目或者投资事项进行充分地考察,并征询家人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并且要多关注时事新闻,以免卷入销售陷阱之中。如若投资事项之中已经出现纠纷,应当尽快与律师联系,并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