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中积极促成双方调解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B公司向A公司出租设备数套,双方签订有融资租赁合同,并且A公司向B公司提供保证人及担保物,已确保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依约履行,直至2020年年底,因疫情及经营的影响,A公司出现短暂的资金紧张,未能依照合同向B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与A公司协商过后,A公司还没能及时支付,B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15个月的租金,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A公司接到法院的起诉资料后,委托律师进行应诉。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一直依照合同按时支付款项,但由于资金紧张,因此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未能及时支付。出于稳定交易及合同履行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B公司协商,阐述A公司目前的现状,并让A公司将拖欠的租金尽快支付,以争取继续履行合同。后经过多轮磋商,B公司最终同意双方继续依照合同履行,并免去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给A公司免去了数十万的损失。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各方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如遇到不能依约履行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与相对方进行沟通,经达成一致后对合同履行进行具体的变更。当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应当积极应对,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