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调解尽快获取赔偿款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名维修工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的一天,陈某在上班时因检修时不小心从梯子上跌倒,当时疼痛不止,陈某遂请假休息了一天。等到第二天疼痛依旧没有消退,陈某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陈某随后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出院后,陈某仍需全休2个月。期间,陈某就受伤一事与公司多次协商,但公司均未就赔偿一事与陈某进行正面回应。陈某就赔偿事宜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只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进行处理。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陈某工作了十几年,现已经到达了退休年纪,无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且因其年纪较大,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日常的工作沟通记录等,需从其他方面收集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证明。另外,办案律师接手案件后,与公司进行协商,得知公司为员工购买过相应的商业保险后,与公司积极沟通希望双方能够通过保险赔付一部分后缩小赔偿款之间的差额。另一边,办案律师收集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向公司增加压力。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法院制作调解文书,既免除了诉讼的诉累,也为陈某很好地维系了合法权益。调解后公司依照约定一次性向陈某支付了全额的赔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陈某因达成了退休年纪,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较少。办案律师一边与公司进行协商,一边收集证据,通过诉讼向公司增加压力,并积极提供协商的方案与沟通,最终让案件成功调解并获得赔款。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公司之间应当签订正式的用工文书,并保留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系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