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支付的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能行?

案情简介:

李某和许某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建立了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互有经济往来,其中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15万元,许某转账给李某3万元。在双方产生矛盾并结束同居生活后,李某要求许某向其返还同居生活期间转账的15万元,许某认为这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必要支出,不应返还。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律师接受许某的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李某的起诉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李某先以民间借贷起诉,后变更为不当得利,律师认为,李某与许某之间既不存在借贷的合同关系,本案所涉款项也不是不当得利。我方当事人与李某系情侣关系并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的房租和衣食住行都是由我方当事人买单,李某通过微信转给许某的一部分款项,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另外一部分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感情含义的数字,应属于李某对我方当事人的赠与。从双方转账的频率、数额及具体数字的含义来看,李某与我方在同居期间处于男女朋友关系足以证明以上款项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李某对我方的赠与。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律师分析:

通过分析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可以看出,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彼此都有较为频繁的转账行为发生,李某虽主张许某取得转账资金无法律依据,但通过许某抗辩并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可以看出,双方确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频繁交易往来,且往来资金系用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支出,故许某取得钱款并非无法律依据。应该认定李某主张的款项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为维系感情主动给付给许某用于日常生活的消费,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某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