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公司与员工应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发布时间: 2021-05-27 15:42:06

    2019年,王某与广州天河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在广州天河区和黄埔区有多家分公司,为了方便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和人员调配,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由公司在广州区域内根据情况决定。半年后,公司人事经理通知王某,公司决定将她调往的广州黄埔区分公司工作,王某不同意。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应自愿服从公司对工作地点的安排。因此王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可根据劳动合同进行工作安排和人员调动,是生产经营、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次,工作地点调整前后公司均在广州市内,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搬迁不会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并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地点调整前后均保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福利与原来一致,公司仍然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伙食住宿。此外,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至广州的其他区域的经营场所,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律师评析: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立法的本意和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本案,“公司在广州区域内根据情况决定”,因为公司多家经营场所分布在天河区和黄埔区,工作地点是相对明确的。因此,公司对劳动地点的变更是合法的。但是,出于明确性和谨慎性原则,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得更为具体,如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更为妥当,避免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

企业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其次,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一个合理的流动工作地点的范围,以保证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流动,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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