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等人与被害人古某、邓某、王某在佛山市某商场四楼同乘电梯下楼,期间被告人王某、吴某对王某(女性)言语不恭,双方因而产生口角。电梯运行至三楼时,被害人步出电梯欲离开,电梯内的吴某阻止电梯关门,继续用言语挑衅对方,吕某则在旁附和。被害人古某、邓某、王某等人折返电梯处,古某首先冲入电梯内推撞、殴打吕某,邓某、王某先后入内,往里挤压并围殴吴某、吕某。吕某反抗,与对方互殴双方后停手,吕某随即拨打电话,通知楼上的黄某下楼帮忙,并追逐、拳击、脚踢古某,致其倒地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后吕某、黄某等人又追打邓某。经鉴定,古某、邓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躯干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称:吕某、吴某、黄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吕某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吴某、黄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黄某家属遂委托律师出庭辩护。
辩护工作及判决结果:
广东楚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黄某,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以下为辩护律师的主要辩点:
1、黄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2、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黄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王某某人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被法院处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案件最终量刑由公诉机关建议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降为拘役五个月。
律师分析:
刑事案件,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应当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尽早接触到案件,能够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罪轻的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