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成功争取轻判

案情简介:

2018年黄某及陈某开设宾馆并招募提供卖淫服务,20193月陈某经招聘入职,任职宾馆经理,主要负责管理技师日常请休假、上班纪律等,同时宾馆还聘有其他多名员工负责日常宾馆事务,如接待招嫖人员、介绍卖淫服务、收取发放卖淫提成。20197月,陈某、黄某等人被公安抓获,后被羁押于看守所。经理陈某以组织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工作及判决结果:

本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递交相关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在疫情期间,坚持办案工作,安排会见、阅卷达十余次,并在对案件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多份法律意见书,并与经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经理陈某的行为不具备管理或决策权,属于协助者一角色;宾馆在经理陈某入职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卖淫服务流程,经理陈某的入职及任职并未对卖淫服务活动有任何的管理或者是改变;陈某归案后一直坦白交代,且入职时间较短仅有几个月,获利甚少。

最终,法院认定经理陈某在组织卖淫的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分析:

刑事案件,需要及时委托律师,尽早介入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据事实以及证据为其做有效的辩护。本案中原建议给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在3年半到4年半之间,后经律师的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被告人及家属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