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1 15:18:52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大家熟知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约的经济赔偿金等规定其目的均在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同时《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亦从公平角度出发,明确了当劳动者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时,单位有权向劳动者索赔,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约定了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条款
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相关条款为前提,如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或约定不明,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违约金补充条款或协议,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违约金依据不足。
2、单位已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此处的专项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包括岗前必经的职业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且应当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用于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最高额限定
以培训费总额为限,中途离职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以书面方式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3、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单位可索赔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的程序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约法定的解约程序,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90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失职或侵权行为使单位受损,单位可向劳动者索赔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行为或侵权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向劳动者索赔。但毕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有别于地位平等的普通合同双方关系,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几个因素: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责任承担的可预期性、用人单位损失的性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等。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