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妆品行业看权健事件:虚假广告罪

发布时间: 2020-12-21 15:10:00

权健公司被立案侦查,目前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两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其中,虚假广告罪针对的是权健公司在产品销售中采取的夸大功效、不实宣传的行为。

回到化妆品行业本身,我们不难发现,化妆品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恰当、合规合法的宣传,能带动企业产品销售、提升企业知名度,对企业的业绩提升及市场开拓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化妆品企业在宣传中也应合法合规,尤其需要绝对隔离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刑事风险。

一、法律规定

1、《刑法》222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法律分析

1、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上述定义可知,化妆品企业即属于广告主。

2、客性行为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广告宣传且情节严重(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

三、涉罪风险防控

从化妆品企业的角度而言,为减少乃至杜绝涉嫌虚假广告罪,各化妆品行业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广告宣传行为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我国《广告法》于1995年制定并实施,2015年第一次修订,2018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现行《广告法》对市场主体广告宣传行为有了较为细致,对“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均有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化妆品企业作为广告主,需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提交必要的广告审查资料。

2、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化妆品企业对自己产品进行宣传时,对产品成分及比例应做真实的陈述、不得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例如,现在很多化妆品在销售中借用“药妆”的概念进行宣传,但事实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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