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爆炸事故,企业生产安全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20-12-21 15:01:03

20193月21日下午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22日14点事故已经造成47人死亡,90人重伤。

2015812日发生的天津滨海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忽略生产安全的后果如此之严重,付出的代价如此之沉重。

而事实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安全方面早已设置了禁止性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性、预防性作用,若企业熟知该类法律规定,并内化为自身安全生产行为的硬性边界、坚决不予触碰,则发生类似前述悲剧事故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相应地,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会降低。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刑法条文,直接涉及的安全生产禁止行为包括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二、既往判决认定的罪名

经裁判文书网检索,涉安全事故的一审判决共检索到5830件。其中4099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数量分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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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件渎职类犯罪的罪名数量分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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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件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罪名数量分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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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本身既要严守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准则及规范,也要尽量约束其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直接负责人的工作行为,避免前述人员在涉玩忽职守罪名、涉行贿受贿罪名等行为中,引入破坏企业生产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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