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陈某欲装修房屋,通过业主群与某装修公司达成合意,双方签订橱柜衣柜订购合同。几日后,装修公司依约上门为陈某安装,安装完成当天陈某就发现板材有破损,经与装修公司沟通,装修公司同意更换板材。第二次安装完成后,板材同样区域还是有破损,陈某随即在某业主群发表了“个人感受及评价”。经过再次更换安装,板材终于没有破损了。装修公司随即与陈某沟通,希望陈某能在某业主群内对此前发表的“个人感受及评价”进行解释,以消除给装修公司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陈某不愿意,装修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陈某虽在业主群里发表“个人感受及评价”,语言之中有对该装修公司服务、产品的批评,但陈某作为消费者本就有对服务、产品评价批评的权利,而且法律也鼓励消费者评价批评,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办案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查看了装修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陈某自身存有的证据。办案律师发现陈某所言所行,虽较为较为尖刻,但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也未超过消费者评价批评的合理范围。随后办案律师,针对装修公司所列诉求及理由一一答辩。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装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得社会评价。判断名誉是否被侵害,应从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过错等方面认定。本案中,装修公司向法院提起陈某侵害其名誉权之诉,陈某的行为在各方面均不能认定为侵权,并且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论。所以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装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