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未签合同获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2年11月入职某建筑公司,至2023年12月离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时间并未按照入职约定的按月发放,经常拖欠工资。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李某在建筑公司工作1年1个月,期间一直保持考勤打卡,且从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均由建筑公司购买社保。李某因离职一事向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办案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整理打卡记录及社保参保证明,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拟定《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工资等款项通知书》,让李某签名后邮寄给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款项。后立即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最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审理并出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因证据较为齐全,且在离职之前就委托律师处理,所以最终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公司之间应当签订正式的用工文书,并保留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系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