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4-05-22 10:45:39

众所周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形,加班时长也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所需进行的安排,但很多企业其实并不了解,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长有明确的规定,也不清楚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长,有什么法律后果。本文将对加班的时长规定,进行相关的知识分享: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之规定:

结合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加班安排,劳动者完全可以选择至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如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足额的加班工资。

那么,劳动者能否以超时加班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本文所指的劳动者提出离职,在实践中大都是以劳动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劳动者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可以得知,超时加班并不属于上述“被迫离职”的情形,劳动者当然不能仅凭借超时加班这一事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但应当注意的是,单位超时加班难免会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该加班工资应当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这时候,劳动者完全可以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在仲裁要求用单位支付加班公司的同时,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故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实操中,还是要把握好延长加班的时长控制,同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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