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前促成双方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郑某,两人从未见面,系网友关系。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期间,郑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截止至2021年年底累计借款将近7万。双方借款时并未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后王某多次向郑某追索借款,郑某一直拖延未有偿还。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某所有出借均有转账凭证或银行交易流水,且有与郑某聊天记录为证。虽有几次未备注借款字样,但在出借后及时统计借款明细,并告知郑某现欠款详情,但从未约定过借款利息。办案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打印出所有相关凭证及聊天记录,一边梳理借款日期及金额;一边根据聊天记录还原事态发展全过程;此外,缺少郑某具体身份信息,随即办案律师向相关单位申请调查郑某具体身份信息,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既免除了诉讼的诉累,也为某很好地维护了合法权益。调解后郑某依照约定分期向某支付全部借款及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中,某有几次未备注借款字样,但好在出借后及时统计借款明细,并告知郑某现欠款详情,且双方一直都是文字沟通,所以证据都比较齐全。最终让案件成功调解并追回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若遇到他人向自己借款时,一定要保存完整的证据,最好让对方出具借条及身份信息。并且评估他人的信用情况,如非必要尽量不借款给他人。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