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新旧对比

发布时间: 2023-10-10 16:13:21

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我们对照原《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整理表格如下:


旧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新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

主要变化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

  (二)春节放假三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

  (四)国庆节放假二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定假期:根据有关法律增加清明、端午、中秋假期各一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十天;满二十年以上者十四天。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带薪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条款更新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十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婚假:根据鼓励生育政策导向调整假期,取消晚婚假期十天。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无变化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统一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三十五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十天。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女职工生育假和育儿假延长基础假期8天,取消晚育假期;增加奖励假80天(难产208天、顺产178天);男女职工增加三岁以内的育儿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子女护理假:增加独生子女职工护理假期5天。患病住院不超过15天护理假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奖励假、育儿假、护理假均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增加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拆分安排,原则上两次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重大变化: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赔偿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扩大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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