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3-02-21 10:26:04

一、现行法规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规看,《民法典》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的相关规定明显不一致,而九民纪要又主张符合一定条件的小股东无需承担清算责任,且除《民法典》直接使用了清算义务人这个概念外,其他法规往往仅从股东义务的角度作出规定。当然有部分观点强调,清算义务与股东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清算义务人?


 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因此可以说,在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内容仅是明确了组成清算组的人员,即依照清算程序,具体处理公司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等事务,对其进行清算的民事主体。


因此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清算义务人。


三、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探讨


(一)全体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

若将清算义务人等同于清算人,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属于清算义务人。如果肯定这一点观点,不但九民纪要的规定显然与此相异,且部分无法掌控或无法插手公司事务甚至不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小股东也要承担公司清算不合规而导致的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二)控股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

有观点主张,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应该由控股股东来担任。

其出发点在于清算义务人由控股股东担任比由全体股东担任,于情于理更为客观和合适更能达到法律规定的预期。但一方面在股权较为均衡的公司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可能有一定难度,另一方由股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也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出入。


(三)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董事,是指由法人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法人执行机构的成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董事既了解公司经营的具体业务,又享有重要的决策能力。让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可以做到有效推进清算程序的进展,且从董事职责角度而言,参与公司的清算也是董事职责的继续履行。


四、司法审判中的清算义务人范围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依循“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规则处理。


例如(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指导案例认为“公司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2017)粤0391民初758号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全体董事及控股股东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为清算义务人,其他股东不是清算义务人。”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粤01民终3927号案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美霖公司作为嘉帝公司持股30%的股东,上诉称其不是清算义务人,与法律规定不符“。


由上可知,尽管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除某些特殊公司外(例如中外合资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司法实践中一律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对此,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应适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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