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成功确认承揽关系及拖欠工程款金额

案情简介:

    陈某从事排山搭建工作,经朋友介绍,承接了位于广州海珠的一处装修工程,主要为李某提供排山的出租、搭建及拆卸。陈某依照李某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排山搭建、拆除工作,后续工程结束后,陈某找李某结算款项,但是李某签字后并未将相关的协议给到陈某,后续更是不接陈某的电话、不回复微信。陈某无奈只能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律师对陈某目前拥有的资料进行了整理:1、陈某没有李某具体的身份信息,因此办案律师需要了解李某的出生年月进而进行查询。2、陈某与李某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工程的所在地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在确认诉讼管辖之中,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办案律师指导陈某去到工程现场进行视频拍摄,确认具体地址。3、双方签署的书面结算协议陈某并没有拿到,因此还需要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双方整个的交易流程及结算过程。最终证据整理完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说李某庭审中并不确定与陈某存在着交易,认为其只是接受工作安排跟陈某进行对接,但双方的沟通可以证明,双方合作的订立、工作的沟通开展、工程的付款、结算等均是李某直接与陈某进行沟通并支付相应的款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且李某已经确认过尚未支付的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律师分析:

日常的合作之中,建议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的合同协议,以确认合作的事项、款项金额、支付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后续出现纠纷时有所依据。并且应当保留好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对应具体的人员信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