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解-节省时间成本并合法维护受伤员工应得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从事包装工,2020年年初入职一家包装公司,入职仅几天,便在工作中被扔下的物料砸伤颈部。受伤后,李某被公司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李某颈部脊髓损伤、急性截瘫、颈椎多处骨折、颈椎滑脱、颈椎椎管狭窄、颈椎间盘突出,住院时间一年零一个月,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后续出院后仍然需要全休3个月。李某出院后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表示期间并未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就赔偿事宜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只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进行处理。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是在受伤之日起的一年内。因李某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间,只能通过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以进行维权。另外,由于李某刚入职公司不久,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待遇均没有办理,因此还需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李某的工作、工资约定等情形。最终经过办案律师的指导及收集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就李某的损害进行赔偿。

诉讼中,办案律师也一直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多次阐述了本案的事实情况、法律分析、调解的益处,最终与公司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经法院制作调解文书,既免除了诉讼的诉累,也为李某很好地维系了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本案中,因为公司并未给李某购买社会保险,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公司进行赔付。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不予配合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话,作为员工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学会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系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