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白纸黑字,朋友间借款仍需谨慎为之

案情简介:

李某跟王某是多年朋友,王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李某多次借款,起初所有的借款并未都有对应的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后李某担心王某后续还款出现问题,遂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听取律师的建议就全部借款与王某签订了借条,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以及王某若不依照约定归还全部借款的,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费等。后借款到期王某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借款,李某遂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律师工作及判决结果:

李某因事前已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并听取了我所律师的建议,签订了书面的借条,固定了借款的事实、借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日期、违约责任等。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就相关的证据进行整理,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承担李某支出的律师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就借款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确认借款的金额、用途、利息、出借方式、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并可以就借款人违约的违约责任进行一个约定,包括要求承担因维权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等等。只有双方做好了明确约定,才能保证借款及还款的顺利进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这既是保障也是约束了双方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