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出现问题,企业是否应当承责?

发布时间: 2020-12-15 15:07:00

现今很多企业比如化妆品、家电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随附赠品,一是为了促销,提振销量,消化库存,二为了给自己的产品品牌塑造形象价值,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那么,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健康损害,企业是否能以“免费”、“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日常生活中单纯的无偿赠与,即使赠品出现瑕疵,赠与人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在销售时附赠赠品,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并非是无偿、无需支付对价的,因此在此环节之中,企业仍然被视为销售者。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及销售企业仍应当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除了中央层面的立法规定,广东省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在2018年公布《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意见,其中规定中提到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都视同为经营行为。由此可见,从法律法规到地方政策,均要求企业对赠品承担质量责任,企业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不能马虎予以对待。

企业在附随赠品时,理应对赠品的有关质量问题进行严格把关,不能随意为之、提供有瑕疵或者不合格的产品,或者赠送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即使是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面临严格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严把质量关,这不仅是能避免有关法律风险,也能树立负责任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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